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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具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录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编办或者人事部门批复的职责性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对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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