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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吨不锈钢工程、制铁系统技改升级置换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吨不锈钢工程、制铁系统技改升级置换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环办函〔2010〕737号)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批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吨不锈钢工程 制铁系统技改升级置换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钢呈发〔2010〕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西北部。我部曾以环审〔2004〕319号文件批复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建150万吨不锈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以环审〔2006〕502号文件批复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制铁系统技改升级置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发生如下变更:增建1台450平方米烧结机、1座1800立方米高炉、1台160吨脱磷转炉、1台160吨钢包精炼炉、1台步进梁加热炉等生产装备,并淘汰现有2台100平方米烧结机、自备电厂现有2台130吨/小时燃煤锅炉。2010年5月,我部曾以环办函〔2010〕509号文件退回了该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你公司按照要求,调整并重新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

  山西省经委以晋经投资便字〔2008〕29号和晋经投资字〔2008〕663号文件对变更工程中新建1座1800立方米高炉、1台450平方米烧结机,并淘汰2台100平方米烧结机工程予以批准。鉴于项目变更的同时,山西省太原市承诺淘汰区域内39座小高炉、189万吨/年落后炼铁产能;变更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有利于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变更后与现有150万吨不锈钢工程系统形成碳钢和不锈钢混合轧制,弥补了热轧机组单独轧制不锈钢带来的产品表面缺陷严重的问题。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本报告书所列变更内容和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太原市范围内淘汰39座小高炉、189万吨/年落后炼铁产能,用于该项目新增炼铁产能置换,纳入本次变更工程内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二)加快现有1座45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脱硝、除尘系统的改造。脱硫系统改为活性炭工艺,脱硫效率由90%提高到95%;将烧结机SCR工艺脱硝效率由33%提高到80%;对部分布袋除尘器采取更换覆膜滤料。以上要求纳入本次变更内容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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