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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推荐专业领域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环境保护部批准。

  专家组专家最多不超过30人。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和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分别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和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司函的形式公示。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环境保护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环境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环境保护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 专家组在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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