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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0]105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环境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环境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专家组由环境保护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环境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环境保护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环境应急专家由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环境法学、化学、医学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 环境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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