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转发《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办人函[2010]399号)
各文博社会团体:
近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对社会团体收费进行治理规范,现将《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社团应及时对本社团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
通知》中所列应予取缔的乱收费项目,以及规范收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缔的乱收费项目,治理规范收费行为中所采取的措施;(二)社团收费行为及收费标准的制定情况;(三)社团收费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各社团于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连同《
通知》中的《全国性和跨省区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一并报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