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永远的辉煌”--第十二届中国老年合唱节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永远的辉煌”--第十二届中国老年合唱节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精神,推动老年文化工作的发展,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文化部定于2010年9月举办“永远的辉煌”--第十二届中国老年合唱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目的

  合唱是深受广大老年人喜爱的文化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通过举办中国老年合唱节展示我国老年人积极乐观、昂扬向上、奋发进取、老有所为的精神风貌,营造欢乐祥和、健康文明的社会文化氛围,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丰富和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老年歌咏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 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文化部社会文化司、浙江省文化厅、嘉兴市人民政府

  执行承办: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共嘉兴市南湖区委员会、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中国合唱协会、浙江省合唱协会

  三、时间、地点

  2010年9月23日至27日在浙江省嘉兴市举行。

  四、活动内容

  (一)举行“永远的辉煌”第十二届中国老年合唱节开闭幕式、合唱比赛等。

  (二)组织老年合唱团开展“三进”活动,即:进社区、进企业、进新农村;举办“永远的辉煌”全国老年美术书法摄影邀请展览;召开全国群众合唱活动经验交流会;举办群众合唱指挥培训班。

  五、参演要求

  (一)每个合唱团参加演出人员不得超过50人(含团长、指挥、伴奏)。

  (二)合唱团团员年龄原则上在50岁以上,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5岁,要求团员身体健康,70岁以上团员需提供医院健康证明。指挥和伴奏人员年龄可以低于50岁。

  (三)每团演唱歌曲不超过3首,均为四声部合唱,3首歌曲演出时间总共不得超过15分钟。为繁荣创作,鼓励各合唱团演唱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编创合唱作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