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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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