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条件
(一)文化旅游结合发展成效突出,有完整的项目规划,项目以接待游客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二)内容积极健康,组织和编排独具创意,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时代精神;
(三)项目演出200场或一年以上。
三、申报主体和范围
申报单位应当是在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文艺表演团体。
申报范围包括:实景演出、主题公园内的驻场演出、旅游舞台表演以及旅游区内服务旅游主体的民族风情、历史文化题材等演出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演出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
(三)项目规划、市场宣传和推广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估报告;
(四)演出场次、观众人数、票房收入等情况证明;
(五)项目剧本、视听资料;
(六)其它有关材料。
五、报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当在2010年8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到所在地省级文化厅(局)或者旅游局;
(二)省文化厅(局)或者旅游局应当在2010年8月3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推荐到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文化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文化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采取项目论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推荐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入选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审定后,文化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
特此通知。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李建伟 010-59881882 传真:59881880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王 立 010-65201643 传真:65201611
附件: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呈报审批表(旅游演出类)
文 化 部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呈报审批表
(旅游演出类)
呈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呈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成立时间
| |
项目名称
| | 首演时间
| |
资金类型
| | 投资金额
| |
单
位
简
介
| |
项
目
介
绍
| |
省部级门文推化荐行意政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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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门旅推游荐行意政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文核化意部见审
| 盖 章
年 月 日
|
国审家核旅意游见局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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