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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打造旅游演出品牌,促进旅游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对于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演出单位可以在演出前20日内,将演出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邀请国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参加演出活动的,文化部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加大对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的金融扶持力度。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及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9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控股等方式对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进行开发和运营,并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条件下,允许适度引进境外资本参与。对列入目录的演出项目,凡通过“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nci.gov.cn/sys)申请银行贷款的,文化部将优先推荐给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支持,并在产权交易、企业上市、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三)鼓励和扶持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进入国际市场。列入名录的演出项目出口时,可享受优惠条件和政策资金支持。名录内的旅游演出项目在参加文化部门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加强推广和宣传。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对于列入目录的旅游演出项目,通过举办论坛、投资洽谈会、项目交易会等形式进行推广。各级旅游部门在组织国内国外旅游宣传促销时,优先将名录内的旅游演出项目纳入宣传推广内容。
  (五)培育旅游演出复合型人才。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将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对列入名录的旅游演出项目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协助企业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旅游演出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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