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产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