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测信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初签订的《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国家测绘局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制定2010年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特制定2010年贯彻落实《目标责任书》实施方案(2011-2015年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一、目标任务
完成《目标责任书》提出的2010年工作目标,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区域最新的省级、“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市县级电子地图数据或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国家测绘局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整合这些数据,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提供数据基础。
二、数据内容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的1:10000、1:5000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等;“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最新的1:500、1:1000、1:2000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 1:50000生产技术规程》(CH/T 1015-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1-2007)等技术标准,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规格要求》(附件1)。
(二)电子地图数据。省级包括最新的1:10000、1:5000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和推广城市的市县级包括最新的1:500、1:1000、1:2000电子地图数据(含线划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电子地图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试行稿)》,以及《电子地图数据提供规格要求》(附件2)。
三、提供方式
鉴于目前网络条件暂不具备,为便于操作,2010年度测绘成果提供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或者数据集提供方式。
(一)具备条件的,可选择服务器托管方式提供电子地图数据。采用该方式提供数据的,由相应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行采购、管理服务器,并负责数据加载、服务发布等。服务器托管在平台主节点机房,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运行支持环境。服务器及相关数据服务的技术要求参考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