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人民银行总行将组织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听取和了解本次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并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对人民银行系统外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应严格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1号)的程序实施;对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金融统计检查可以参照《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展。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检查领导小组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处理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在自查中自觉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规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对自查不认真,或查出问题不如实上报、而在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统计检查结束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和江苏银行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此次统计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6195413;传真:(010)66012733。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统计检查工作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1.人民银行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国家统计局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