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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银发[2010]1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对货币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全国范围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人民银行决定成立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杜金富副行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具体负责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市)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统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此次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负有向人民银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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