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承担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有无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有无弄虚作假搞“转圈粮”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八)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所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了统计报表。跨区域收购的是否到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报送收购数量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10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省(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主动加强与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有序。各地严禁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
(一)周密制定方案并实施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工作底稿,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确保检查工作扎实细致,不走过场。
(二)加强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市场和市县检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组织对粮食收购中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收购主体进行全面检查,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地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工作程序,检查人员要坚持公正、廉洁执法,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收购主体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法规政策,特别是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行为,要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等规定严肃处理。委托收储库点违反政策规定的,取消委托收储资格并予以通报,并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