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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0〕129号)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粮食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和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402号),对早籼稻收购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就开展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早籼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包括中央企业、本地企业和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以及粮食经纪人。重点检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央企业直属库,下同)及其延伸收购点。

  二、检查内容

  (一)委托收储库点的确定、公布是否符合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二)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分杂质、整精米率、不完善粒等增扣量增扣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三)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适用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是否为2010年产的新粮,有无将以前年份的早籼稻冒充新粮收购或直接划转为最低收购价粮的情况;收购进度是否抄报了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擅自放宽标准抬级抬价收购、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的行为。检查过程中,对明显异常的粮食应现场抽样复核。

  (五)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承贷企业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资金是否及时,保证收购需要。

  (六)中储粮公司是否按规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了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合同文本是否统一规范;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委托收储库点拨付了收购费用;有无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实行租仓储粮,是否存在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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