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业救助船的船名、船位、出动时间及预计抵达时间;
(五)采取的救助方案、救助存在的困难及取得的效果,现场组织指挥方式及其他救助力量参加施救情况;
(六)现场救助任务的变化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专业救助船舶应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拍摄的情况资料发送救助指挥值班室。
救助结束后,专业救助船舶应及时向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书面报告救助情况,以及照片、录像资料等;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应及时将救助总结报告部救捞局救捞指挥值班室。
第三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每天18时00分前,分别向隶属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本船动态、人员及油、水储备等情况。
救助局在每天20时00分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指挥值班室报告专业救助船舶动态。
第三十二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于每月28日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送救助任务月报表。
第三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舶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海损事故或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船名、原因、损失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救助抢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和表彰。
奖励和表彰办法由部救捞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专业救助力量部署及现场动态报告、救助力量调用等事项按《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救助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局专业救助船舶指挥管理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