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救助船执行救助待命任务期间,要保证信息和通讯安全畅通,保持GMDSS正常值守(包括C站),接受岸基救助值班指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业救助船舶出动时限为:
全天候大功率专业救助船接到救助指令后30分钟出动;快速救生船20分钟出动;高速救助艇20分钟出动,华英系列救助艇15分钟出动。冬季(10月1日至翌年2月底)出动时间在此基础上各延长10分钟。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救助船舶接到救助指令后,在船舶安全适航的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动执行救助任务。
第五章 调动批准权限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由部救捞局批准:
(一)部救捞局年度救助待命计划外的待命船舶部署、调动、更换计划;
(二)跨责任区的海上救助、训练及演习方案;
(三)各救助局年度训练计划;
(四)专业救助船舶和救助航空器的协同演习与演练计划;
(五)值班待命状态下,专业救助船舶不能按出动时限出动执行任务的航修或厂修计划;
(六)专业救助船舶执行除救助以外的拖带任务;
(七)执行海上救助、训练以外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由各救助局批准,并报部救捞局备案:
(一)部救捞局年度救助待命计划内的待命船舶部署、调动、更换计划;
(二)责任区内专业救助船舶的海上救助、训练及演习;
(三)专业救助船舶的月度训练计划;
(四)非值班待命状态下(或不影响救助出动)的专业救助船舶航修、厂修和补给;
(五)船上救助应急物资、器材的配备;
(六)救捞系统以外人员搭乘船舶出海。
第六章 各级指挥值班室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部救捞局设立救捞总值班室,对全国专业救助船舶实行统一部署和指挥管理,各救助局设立救助指挥值班室,各救助基地设值班室。
以上各值班室昼夜24小时安排值班人员值守。
第十九条 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的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下达救助指令,了解跟踪掌握现场救助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