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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各救助基地下设若干救助站,向待命船舶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条 部救捞局对担负救助待命任务的专业救助船舶实施统一部署,下达年度救助待命计划。
  在台风季节、冬季、春运、国家重大活动及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及有特殊需要时,部救捞局可视需要临时调整待命部署,加强救助待命力量。
  第六条 在渤海湾、舟山水域、琼州海峡重点海域和成山头、长江口、台湾海峡及珠江口等事故多发海域要优先安排技术状态好、抗风能力强的大功率专业救助船舶待命。
  第七条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点按照“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的原则,尽可能前移到事故多发海域,靠近主航线、港湾、海岛锚地等水域。
  第八条 部救捞局根据海况、海难事故分布、船舶通航密度等因素对专业救助船舶的待命位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业救助船舶的任务

  第九条 专业救助船舶的任务是:
  (一)在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的统一调配和指挥下,担负在我国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救助;
  (二)执行以人命救助为目的的海上消防;
  (三)执行以人命救助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及其他财产的救助;
  (四)执行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任务;
  (五)执行国家交办的其他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实行以动态救助待命为主、动态与静态救助待命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按照《专业救助船舶、应急反应救助队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实施训练,不断提高救助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船员和救生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设备、器材和救生装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设备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
  第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应遵守通信规则和情况处置规定,收到遇险信息后,立即逐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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