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黑龙江大庆等33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矿业遗迹资源,经国家矿山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同意授予黑龙江大庆等33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
国家矿山公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
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号)和《关于进一步
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国土资环函 [2008]89号)要求,加强矿山公园建设,在2年内完成矿山公园建设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公园的监督管理,为促进该地区资源、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第二批国家矿山公园资格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0年5月17日
附件:
第二批国家矿山公园资格名单
1.黑龙江大庆油田国家矿山公园
2.甘肃金昌金川国家矿山公园
3.江西德兴国家矿山公园
4.湖南郴州柿竹园国家矿山公园
5.浙江温岭长屿硐天国家矿山公园
6.江西萍乡安源国家矿山公园
7.安徽铜陵国家矿山公园
8.北京首云国家矿山公园
9.湖南宝山国家矿山公园
10.浙江宁波伍山海滨石窟国家矿山公园
11.云南东川国家矿山公园
12.江苏南京冶山国家矿山公园
13.山西太原西山国家矿山公园
14.山东临沂归来庄金矿国家矿山公园
15.河南焦作缝山国家矿山公园
16.山东枣庄中兴煤矿国家矿山公园
17.山东威海金洲金矿国家矿山公园
18.宁夏石嘴山国家矿山公园
19.湖北应城国家矿山公园
20.安徽淮南大通国家矿山公园
21.广西合山国家矿山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