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加大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力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要求,继续保持对“地条钢”的高压态势,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行为。依据《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 [2006]第50号令)的要求,对水泥工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加快淘汰各种规格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淘汰规模小、设备简陋、消耗大、不具备生产、销售、租赁合格建材能力的企业。
(六)继续深入开展“清新居室”行动。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无照经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售或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装饰装修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为居民免费检测有关装饰装修材料和室内空气质量等活动;加强执法检查和检测服务活动的宣传,把“清新居室”行动(具体方案见附件1)作为执法打假贴近民生、改善民生的一个抓手,常抓不懈。
(七)继续深入开展建材产品区域整治。质检部门要深入贯彻《
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一批家具、人造板、建筑扣件、建筑陶瓷、水泥等建筑材料生产集中区域,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开展集中整治,坚持“打与治、治与扶、扶与建”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由重点抓打假治劣向打假治劣和扶优扶强并重转变,推动各个建材主产区建材产品质量的提高。环保部门开展对家具、人造板、水泥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废气、废水、废渣排放达标情况的环境监管工作,重点加强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建材的整治工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工商部门加强对重点建材交易市场的整治规范。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个案查办与专项治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到既治标又治本,提高专项打击的系统性、针对性,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引导和促进形成建材市场主体守信、自律的机制。
(二)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租赁和使用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开展分类治理。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风信用建设,逐步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三)加强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全过程监管。各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落实责任。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质量由建设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确保每一起案件涉及的假冒伪劣建材的来源和流向都得到查实。对生产、销售、租赁、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