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与日常检验的关系
监控计划的实施应与日常检验工作紧密结合。为保证监控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本计划将监控物质分为一般监控物质和重点监控物质,并规定:对于出口产品,各直属局可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厂(场、园)一品一案”的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和调整监控物质,并确定监控频率,对于进口产品,各直属局须按照《年度监控计划》规定的监控频率,对来自同一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同种产品实施重点监控物质的检测。重点监控物质的监控结果可作为进出口合格评定的依据。
2.4 管理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管理和组织机构包括主管部门、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检验检疫协作组、执行机构。
2.4.1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4.1.1组织制/修订并发布《监控指南》。
2.4.1.2组织制/修订并发布各大类产品《年度监控计划》。
2.4.1.3组织起草各大类产品《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报告,并下发各有关单位。
2.4.1.4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检验检疫协作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和批准实验室的工作。
2.4.1.5负责与国家农业、食品等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和协调。
2.4.1.6制定、修订有关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的法规和规定;组织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制、修订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的抽采样、检验检疫方法和限量等标准。
2.4.1.7组织对基准实验室和批准实验室的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
2.4.1.8采取有关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的重大的控制措施。
2.4.1.9组织系统内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人员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培训。
2.4.1.10负责协调实施安全监控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4.2秘书处: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
2.4.2.1负责收集各直属局的监控结果,并将收集到的监控结果按产品类别分送各相关检验检疫协作组牵头单位。
2.4.2.2综合各检验检疫协作组的年度监控工作报告,起草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年度监控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监控工作的相关建议。
2.4.2.3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检验检疫协作组、执行机构完成总局监控工作任务。
2.4.2.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交流与培训。
2.4.2.5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2.4.2.6建立定期发布或通报监控数据的机制。
2.4.3监控工作专家组
2.4.3.1协助主管机构制/修订《监控指南》。
2.4.3.2协助主管机构和检验检疫协作组审议和修订《年度监控计划》。
2,4.3.3负责与相关国际专业组织进行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合作与交流。
2.4.3.4为监控工作提供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支持。
2.4.3.5对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2.4.3.6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2.4.4检验检疫协作组
2.4.4.1协助主管部门起草分管产品的《年度监控计划》。
2.4.4.2汇总和统计分析各直属局的监控结果(样表见附1),起草相关产品的年度监控工作报告。
2.4.4.3根据秘书处汇总的监控结果以及风险分析的结果评估《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的效果及效率,进行必要调整,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和下一年度监控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