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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

  2.1.2.3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2.1.2.4安全风险:指农产品和饲料中含有的化学性危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等生物性危害因素。
  2.1.2.5监控产品:列入《年度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1.2.6监控物质:列入《年度监控计划》的安全风险检测项目。
  2.1.2.7判定标准:监控计划中指定的判定监控样品是否合格的标准(如MRLs,MRPLs等)。
  2.1.2.8批准实验室:经由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检测监控物质的实验室,
  2.1.2.9基准实验室:经过评估、由主管部门核定的检验检疫权威实验室,承担特定监控物质的检测和验证任务。
  2.1.2.10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年度监控计划》抽取的样品。
  2.1.2.11一般监控物质:指为监测某一产品的安全风险背景情况而在年度监控计划中列明的监控物质,其为制定重点监控物质奠定基础。
  2.1.2.12重点监控物质:指经风险评估,显示存在较高风险,应在进出口检验检疫过程中重点关注的物质,在《年度监控计划》中加注“★”。
  2.1.2.13潜在风险监控物质:指存在一定风险且未列入《年度监控计划》的物质,鼓励各直属局对潜在的风险物质进行监控。
  2.2 法律和法规
  2.2.1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2.2.2有关规定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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