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
(2010年5月17日 国质检动[2010]23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控工作,构建完善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风险物质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检疫的重要监控对象。通过实施科学的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全面评价安全风险水平和变化趋势,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构建完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保障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安全。
《监控计划》是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制定的,体现了创新性和继承性,特别是把风险监控工作与日常检验有机结合, 《监控计划》的实施将对出入境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各局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的投入,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监测正常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监控计划》涉及产品种类多、贸易量大、情况复杂,各地区情况不同。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慎密考虑,精心组织,务必使《监控计划》落到实处。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联系人。各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指定安全监控工作的牵头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和各类产品风险监控工作的专家组,确定与总局的联系人,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联系方式报送至siliao@aqsiq.gov.cn。总局将在汇总后在内网上公布,以便各单位之间联系。
(二)制订实施方案。2010年安全监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局要按照《监控计划》的要求及时制定本辖区《2010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函报总局动植司备案,并发送电子版本至siliao@aqsiq.gov.cn。
(三)狠抓落实。各局要建立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机制,及时掌握一线情况,加强《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指导执行中的问题。总局将适时组织《监控计划》执行专题检查。
(四)《监控计划》工作组秘书处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请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按照《监控计划》中的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收集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保证《监控计划》的顺利开展。
(五)有关信息报送的要求。《监控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超标或阳性结果,请按规定时限和渠道报送。未经总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监测结果。各局应按要求对全年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完成监控总结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总局动植司,并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于2月底前形成全系统的风险监控报告。
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
监控工作所需经费由总局在2010年度部门预算“疫情疫病防治监测经费”中统一安排,需送外单位检测的样品检查费用由送样单位承担。各单位要根据总局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业务工作任务量,统筹安排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