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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碳粉暂定税率适用范围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碳粉暂定税率适用范围的复函
(2010年4月23日 税管函[2010]85号)


广州海关:
  你关《归类分中心关于税则号列3707.9020及3707.9090项下暂定税率表设置原意的请示》(穗归函[2010]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附件4进口暂定税率表的注1的规定,“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因此,税则号列3707.9020为全税号享受暂定税率;税则号列3707.9090为部分享受暂定税率,享受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的范围为准,即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立即使用的打印机或多功能一体机用化学制剂才可享受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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