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购汇日期不应早于下一期还本付息日1个月,购汇额不应超过下两期还本付息额(用于偿还欠款的除外)。
五、以自有外汇或财政扣款方式还本付息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以外汇偿还财政转贷款的,可凭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书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还本付息资金应在现有外汇账户内分账核算。由财政部统一扣款偿还财政转贷款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凭财政部扣款通知及时调整财政转贷款债务数据,并根据外汇偿还或扣款偿还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变动反馈月报表》。
六、财政转贷款专用账户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需要以外汇形式保留和使用财政转贷款提款资金的,可凭转贷协议和开户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财政转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还本付息资金可在财政转贷款专用账户中分账核算。
财政转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该笔财政转贷款收入、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划入的偿债资金及用人民币购买的用于偿还财政转贷款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与贷款用途有关的经常项下支出、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向下一级债务人拨付外汇资金以及偿还财政转贷款。财政部门可凭提款申请书到银行申请直接向下一级债务人办理外汇划转。
异地开立财政转贷款专用账户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开立、关闭财政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所在地外汇局填报《财政转贷款开(销)户及账户余额月报表》(附件3)。
七、相关各方职责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以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报送《财政转贷款签约(协议变更)登记月报表》和《财政转贷款变动反馈月报表》。上述报表应经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送所在地外汇分局。
外汇局负责财政转贷款的统计监测和外汇管理,对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所报送数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开户银行办理财政转贷款登记、开销户、结售汇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转贷款专用账户等银行账户的统一归口管理。开户银行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有关法规审核转贷款项下开户、结汇、购汇和还本付息和相关外汇划转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按规定报送《财政转贷款开(销)户及账户余额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