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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财际[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和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财政转贷款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模式,改革部分地区(见附件1:第一批纳入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范围的地区名单)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办理转贷款资金的登记、结汇和购汇手续。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财政转贷款,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统一对外筹措,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承担管理与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

  二、财政转贷款统一登记

  改变原来由各级财政部门(财政厅、局)和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债务人”)逐级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财政转贷款登记的做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办理财政转贷款登记手续,即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签约(协议变更)登记月报表》(附件2)。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财政转贷款登记手续。

  三、财政转贷款统一结汇

  按照转贷协议和商务合同,最终债务人需将转贷款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使用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凭转贷协议和提款申请书等证明材料,按照转贷款资金的提款进度统一到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后,将结汇后的人民币按有关规定安排给债务人,并定期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变动反馈月报表》(附件4)。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再另外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四、财政转贷款统一购汇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人民币偿还财政转贷款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将应归还外币的等额人民币资金上划至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凭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书统一到开户银行办理购汇还款手续,将外汇资金划入外汇账户或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并定期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变动反馈月报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再另外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购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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