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返操作规范》的通知
(2007年11月12日 署税发[2007]466号)
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02]25号)、《商务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及《
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等规定,为规范“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返的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统一执法,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返操作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回馈。
附件:海关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返操作规范
附件:
海关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先征后返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税款返还的海关操作程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02年第25号)、《商务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
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对经商务等主管部门认定的,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通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下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企业,其进口设备所征税款先征后返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