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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76号)


北京、福建、山东、青岛、广东、海南、云南省(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北京、福建、山东、青岛、广东、海南、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32亿元,其中北京、福建、山东、青岛、广东、海南、云南省(市)额度分别为37亿元、33亿元、40亿元、5亿元、48亿元、17亿元、52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0年7月16日招标,7月19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21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7月23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7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3年7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232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0年7月16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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