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计2010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的中央企业和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并使用50%以上的中央企业(自营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需在2010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交还允许量、申请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新申请201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商务部2009年第86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于2010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商务部报送材料,并同时抄送商会。
六、商会负责对新申请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企业名单将于2010年8月16-20日在商务部(外贸司)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商务部根据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各方的意见,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
七、根据允许量上交数量和剩余数量、新申请企业情况、老企业申请及进口完成实绩,商务部对老企业和新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追加和分配,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允许量调整安排的结果通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
八、2010年调整安排的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
商 务 部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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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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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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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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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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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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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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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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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允许量
| 分配量:
| 2010年允许量
| 分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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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口量:
| 当前实际进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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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申请再分配的允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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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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