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真实性原则是指工作底稿涉及内容要确保资料和数据来源可靠、取数逻辑合理并且一致、措辞严谨、材料翔实。工作底稿应充分披露所使用数据可信度信息。
第七条 完整性原则是指工作底稿应包括准备金评估涉及的各项必要信息,相关信息应涵盖公司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工作底稿应满足具有同类业务评估经验的第三方精算师对准备金是否充分、适当做出基本判断的需要,并且能够作为第三方精算师独立对准备金进行重新评估的基础。
第八条 及时性原则是指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底稿内容
第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基础数据,包括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数据
1、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清单。包括已决赔款清单、未决逐案估损清单等。
2、基础数据校验资料。包括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校验结果等。
3、财务数据。包括保费、赔款、费用等信息。
4、对准备金评估可能造成实质影响的其它数据,如大额赔案信息和巨灾信息等。
(二)各项数据来源
评估涉及各项数据的来源和计算方法。
(三)准备金评估流量三角形
(四)准备金评估模型
(五)评估假设、参数的选取和依据
(六)边际的测算过程与结果
(七)准备金评估报告
(八)精算意见
(九)评估结果的汇报流程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 再保险公司工作底稿内容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要求,并可根据再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特点进行适当增加和删减。
第四章 编制与复核
第十一条 工作底稿编制频率为每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 编制工作底稿时,保险公司应确保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公正,尽量减少底稿被误用、曲解和滥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