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办理发证登记。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养殖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五)尽快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情况录入“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明年启用新版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的准备工作,不断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养殖水域、滩涂包括海洋、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和滩涂、低洼盐碱地等各种类型,情况复杂,落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工作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履行职责,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落实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安排和建议,努力消除顾虑和阻力,争取政府领导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密切沟通协调,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二)明确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制定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农业部各海区渔政局要强化执法检查职能,突出抓好所辖区域内海水养殖发证登记督促检查工作。
(三)建立通报制度,加快工作进度。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措施加快工作进度。要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我部将建立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备案、通报制度。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将各地规划编制情况填写《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格式见附件)报我部备案。我部于每年6月和12月通报各地备案情况及养殖证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的发证登记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合法权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坚决制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
(五)落实惠渔政策,体现养殖证作用。养殖证是物权证,也是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凭证。要加强物权保护措施的落实,进一步研究制定养殖水域滩涂征(占)用补偿实施办法和标准,逐步建立养殖使用权救济制度。积极与金融、信贷等部门沟通,发挥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解决养殖权人小额贷款困难。要将国家各项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将养殖证作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等的资质条件。目前,养殖证是养殖渔民和企业享受国家柴油补贴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核实养殖权人自有养殖机动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并建立数据库,确保养殖权人获得养殖机动渔船柴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