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对辖区内水域滩涂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调研,科学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做好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和航运、港口、盐业、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提高编制质量。
(五)要根据中央关于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精神,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将重要养殖水域滩涂,如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各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如底播)、种类(如贝、藻、滤食性鱼类)和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也应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以充分利用资源发展养殖生产,增加渔民收入。
三、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长期以来,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没有像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那样受到足够重视和有力保护,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严重滞后有一定关系,因此,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1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
《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二)积极主动向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宣讲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宣传发证登记对养殖权人自身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调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主动申请发证登记的积极性。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容易看、看得懂的方式,将
《办法》送到有养殖生产的村民委员会和养殖企业中,做到家喻户晓。
(三)严格执行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并按照保持长期稳定的原则确定养殖使用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