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充分认识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重要意义,把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保护合法权益,争取到2011年底,全国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要全面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为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是实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重要前提,是《
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自2002年农业部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以来,目前全国共有1178个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发布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没有组织编制规划,或者编制的规划不符合功能规划的要求,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不清。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工作,加快编制进度。
(一)凡辖区内适宜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现有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都应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小于上述规模的县(市、区),可用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二)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不符合功能规划要求的,或者原规划的养殖水域滩涂被严重污染不宜继续养殖的,或者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应尽快按照原程序进行修正、调整。
(三)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重点是明确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产业布局等。目的是既保护养殖业发展空间,又妥善处理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