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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
(农渔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和目标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1986年《渔业法》提出建立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2007年《物权法》确认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至此,经过多年实践和法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得到了广大渔民的拥护。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下,渔业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力度。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核发养殖证37万多本,确权水域滩涂面积448万公顷,发证确权率达到65%,对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担心核发养殖证会影响今后对水域滩涂的征用和补偿,因此发证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一些地方随意侵占养殖水域滩涂的情况时有发生,权属纠纷不断,损害了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中央连续下发的几个1号文件都强调做好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全面准确地体现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好渔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使用权的保护效力,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农业部以2010年第9号部令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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