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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注[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工作安排,现就处方药与非处方转换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国家局组织遴选并公布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也可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建议,组织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和《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见附件)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申请或建议,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三、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依据相关技术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通过技术评价并拟予转换的品种,将在药品评价中心网站(www.cdr.gov.cn)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四、国家局根据药品评价中心技术评价意见,审核公布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品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局公布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范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六、国家局将进一步研究“双跨”品种的管理模式,待明确后,再开展“双跨”品种转换的相关工作。附件: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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