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牌匾式样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0〕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现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牌匾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牌匾式样(见附件)适用于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二、牌匾制作
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牌匾由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考核办法》和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标准进行等级考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表彰的煤矿名单制作颁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牌匾,按照各省级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门公布表彰的煤矿名单制作颁发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牌匾。
联系人:未尽事宜,请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肖同社、王素锋联系。电话:010-64464294、64464017
附件: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牌匾式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牌匾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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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级 │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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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单位名称 │
│二〇 ⅹⅹ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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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ⅹ级”按“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