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0]19号)
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清算评价工作,加强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与监督,促进企业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 2009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8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清算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算评价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对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批复和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会同企业财务等部门,组织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评价工作。试点企业总体上应坚持工资增长效益导向,坚持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切实建立健全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清算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清算评价工作以试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额的审核认定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为主要内容,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
(一)企业预清算和自我评价。试点企业根据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经济效益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额,汇总编制《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附件1)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执行情况表》(附件2),撰写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面总结分析企业推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点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问题。企业预清算和自我评价工作有关材料及电子文档,应当于2010年4月底前报送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其中,《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 (附件1)、《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解执行情况表》(附件2)随财务决算一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二)国资委审核认定和评价。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清算评价材料后,依据经审计并经国资委审核确认的相关经济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预清算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情况、执行国家及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出具清算评价批复意见,作为审核确认企业年度“合理工资薪金总额”的依据。国资委审核认定和评价工作采取与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同步的方式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试点企业应当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为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口径,按照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认真核实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的单位户数和其预算执行情况。清算口径相比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有调整的,应当以《购并及无偿划入企业情况表》 (企财22表)、《转让及无偿划出企业(资产)情况表》(企财23表)及《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企财24表)等相关财务数据为依据,如实申报工资总额的调整情况,报表中增加或减少的企业相应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国资委根据其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情况进行清算。申报新增人员工资总额预算的企业,实际增加人员数量低于申报职工预算人员数量的,应当据实调整。
(二)经国资委批准同意,试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不一致的,未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的所属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内部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工资增幅。未纳入预算管理范围所属企业的名单、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情况应当在清算评价报告中单独列示,同时报送其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的相关文件和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