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法律草案起草任务。按照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立法项目任务分工,各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做好调查研究,完善起草方式;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协调,适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督促起草单位做到任务、组织、时间、责任“四落实”,确保起草任务按时高质完成。
5.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无论是论证和确定立法项目,还是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都要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相关意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立法工作。
6.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增强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实效,选择法律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法律草案,并将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
7.适时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到两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
8.努力提高法律草案审议质量。加强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的组织协调工作,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能够精心准备、畅所欲言,把提
高审议质量与效率结合起来。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要履行好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职责,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的意见,把法律草案修改好。
9.督促和指导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在2009年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督促和指导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分别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督促国务院等有关方面抓紧制定或及时修改法律配套法规,确保在2010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法律法规清理任务。
10.认真做好国际条约批准工作。加强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的审议工作,履行好批准决定职责。
二、紧紧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开展监督工作
11.依法加强监督工作。认真实施监督法,综合运用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紧紧围绕“五个更加注重”,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努力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