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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海办科字〔2010〕20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2010年度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我们根据《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2010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请据此组织项目申报。

  附件:2010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附件:
2010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〇一〇年六月)

  为充分发挥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促进社会对海洋可再生能源事业的投入,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根据《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部分 重点支持方向



  2010年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海洋能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工程
  重点支持以提高偏远海岛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为目的的独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包括海岛波浪能、潮流能以及多种可再生能源互补型的独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
  1. 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资金支持,采用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解决海岛独立电力系统的关键技术和系统建设,实现低成本建造和长期可靠运行,为大规模开发海岛多能互补电力系统提供经济性和可行性参考依据。
  2. 技术要求
  实施海岛多能互补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工程,研建总装机功率不低于500千瓦的独立电力系统,其中海洋能的装机功率不少于60%,设计寿命15年,年发电量不低于65万千瓦时。
  3.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4. 运行要求
  项目业主单位应落实海岛独立电力系统运行期间的维护管理措施及运营经费,保障项目验收后示范工程的后续运行。
  5. 资助方式
  示范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给予补助。
  二、海洋能并网电力系统示范工程
  重点支持在潮流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潮流能的并网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实现潮流能的规模化应用。
  1. 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解决潮流能并网电力系统的设计建造及安装运行问题,引导我国潮流能并网电力系统的建设,为未来大规模发展潮流能并网系统打下基础,并提供经济性和可行性依据。
  2. 技术要求
  实施潮流能并网电力系统示范工程,建设装机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的并网电力系统,设计寿命15年,年发电量不低于200万千瓦时。
  3.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4. 资助方式
  示范工程按不超过潮流能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5%给予补助。
  三、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
  重点支持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设备产业化,包括发电系统关键设备和整机的本地化生产。
  1. 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资金支持,提高国内波浪能和潮流能发电系统关键设备和整机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实现国内外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新技术产品的本地化生产。
  2. 技术要求
  提供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的潮流能和波浪能发电系统整机或关键设备产品。形成成熟的生产工艺及完备的技术文件。发电系统整机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整机实海况无故障运行720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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