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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已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海洋能示范项目,不得在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六条 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海洋能开发利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单个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500kw。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运行期不少于15年。
  (四)大型并网发电示范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海洋能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一)海洋能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以及较高的可靠性和海洋环境适应性;
  (二)采用的发电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应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九条 海洋能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我国海洋能发展需求以及海洋能开发利用相关规划,由国家海洋局负责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是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申报:归口中央管理的单位,直接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非中央管理的单位,通过单位所在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单位所在地无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可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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