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17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推进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央财政拟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可再生能源”(以下简称海洋能)是指海洋中所蕴藏的和由于海洋特殊背景环境而产生的可再生自然能源,主要为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以提高偏远海岛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为目的独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包括海岛波浪能、潮流能以及多种可再生能源互补型独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
(二)在海洋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海洋能大型并网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电站等并网系统。
(三)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发电系统关键设备、整机以及配套零部件、海上安装施工以及海上电力储存输送等关键技术本地化生产。
(四)海洋能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与试验项目,包括温差能、海洋生物能等新技术、新装置、新方法以及海洋能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及试验项目。
(五)海洋能开发利用标准及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海洋能资源勘查、评价及信息系统,海洋能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实验室及海上综合测试、检测认证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