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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3. 十月三十日前,10个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检查工作方式
  (一)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国家认监委提前一周向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下发通知,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接待工作。接待费用由被检查省局垫付,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二)对实验室的检查:
  被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连同检查任务通知书下达给检查组组长,并提前三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其所在地省质监局;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迎接检查。
  对实验室进行检查的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省局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工作午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抽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应该表扬的,在征求地方局意见后,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2.属于有一般性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3.属于有违法检验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理的,责成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进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处理名单;
  4.属于检测能力方面的问题,需要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在15天内完成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调整,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各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10年对省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检查表

  3.检查任务通知书(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检查任务通知书(对实验室)

  5.检查结论意见书(对实验室)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二○一○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实验室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综合评价

 

检查情况简要描述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一)提高认识、完善组织、履行职能

1.1

落实《国质检通[2010] 184 号》文件,下发文件,组织学习和传达,明确整顿的重要意义。

 

    

1.2

实验室法律地位明确,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持有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文件。

 

    

1.3

资质认定资格公开(证书、证书副表),检测收费标准公开,检测办事程序公开,对客户承诺公开。

 

    

1.4

有接待用户的场所及为客户服务的设施。有征求用户意见,及处理投诉申诉的记录。

 

    

1.5

实验室在注册地点检测,如检测地点变更已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不在异地设立分支、代理机构

    

1.6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1.7

检验分包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及国家认监委的规定。

    

1.8

不利用客户的设备、环境设施获得资质认定。不擅自使用客户设备设施出具检测报告。

    
 

1.9

在检测报告中依法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识,不超项检验、超期检验,不得无故不使用CMA标识。

 

    

1.10

所有的检验均经过合同评审,客户的要求及双方责任均在合同中明确,合同评审的记录妥善保管。

 

    

1.11

有防止商业贿赂的规定,进行防止商业贿赂、公正检验培训或教育。

 

    

1.12

不从事或不参与推荐、监制、监销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

 

    

1.13

不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牟取不当利益、违规收费或在检验中徇私舞弊,不伪造数据,不未经检测出具报告。

 
    

1.14

按计划按规定完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定期监督检验、或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

 
    

1.15

无借监督检查和发证检验工作之机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等行为,不在承担监督检验工作时泄露检验信息。

 
    

(二)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

2.1

实验室体系文件覆盖《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全部要求。

 
    

2.2

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制度健全,有必要的保密技术手段和措施。

    

2.3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人员奖惩制度、年终考核制度、检测责任制度、委托检验制度、处理申诉投诉制度,并组织实施。

    

2.4

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部门主管有有效的任命文件。

 
    
 

2.5

内设管理组织职责明确,有效完成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职能。

 
    

2.6

监督员设置充分,按计划实施监督;对监督结果实施不符合项处理。

 
    

2.7

按计划规范开展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2.8

适时进行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输入输出明确,能够评审实验室的制度上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2.9

所采购的供应品及服务经验收确证,满足检测要求。

 
    

2.10

所有检测人员实行全员考核,做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人员技术能力满足检测岗位要求。人员实施绩效管理和考核。

    

2.11

检测人员在一个机构内执业。

 
    

2.12

实验室有进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全员培训记录。

 
    

2.13

分析检测人员、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技术技能等情况,对照管理要求和岗位职责,检查人员队伍执行力和存在的问题。

    

2.14

建立健全人员的学习和纪律教育制度,加强对检测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质量观念和责任意识,提升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2.15

每年的培训计划,通过计划的实施保证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技能、文化满足岗位要求。

    

(三)落实技术标准、规范检测管理

3.1

在用的检测标准正确、有效;有关检测、校准、仪器操作等作业规范齐备、完整。

    

3.2

 

按标准正确实施检测,未经许可不对标准发生偏离作业。

    

3.3

正确配备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和功能稳定。

 
    

3.4

在用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效溯源。

 
    

3.5

检测设备有使用状态确认标识,由指定的授权人员保管和操作使用。

 
    

3.6

有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和记录,通过期间核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3.7

自行校准(内部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有溯源图和校准规程;有校准记录和校准报告;其参考标准按计划实施了强制检定;参考标准的准确度、校准所在环境、实施自行校准的人员满足校准技术要求。

 
    

3.8

检测所要求的温度、湿度、微生物(必要时)等条件得到满足。

 
    

3.9

检测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3.10

抽样检测的,应有抽样方案、抽样计划、抽样记录,在检测报告中准确描述抽样状况及抽样检测结果。

 
    

3.11

样品具有惟一性标识,有接收状态描述和全过程记录。样品的存放应保证样品不会丢失和损坏。

    

3.12

检测报告格式正确,信息充分;检测结论意见用语正确,并经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3.13

检测的原始记录格式正确;信息充分,能够证明检验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3.14

检测项目符合检测合同的约定,如有分包项目应在报告中说明。

 
    

3.15

制定检测质量控制方案计划并有效实施,进行必要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

 
    

3.16

标准品管理、标准溶液配置规范(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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