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搜集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影艺术档案,接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移交、捐赠等方式提供的电影艺术档案,积极收集散失的国产影片艺术档案。
依据本规定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可以对有关单位予以适度补贴。
第十四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应当具有适宜长久保存、合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场所、设备、条件和专业人员,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存与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
用于保存电影艺术档案的库房温度、湿度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当加强防火、防盗、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水(潮)、防有害气体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 电影摄制单位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电影艺术档案移交、保管义务。
第十六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和电影摄制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做好电影艺术档案编目和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应当逐步将电影艺术档案转换成数字化形式,加强档案的数字化修护和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和电影摄制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存状况,对破损或者变质的电影艺术档案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九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应当确保易燃片基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对易燃片基进行单独的妥善保管,并有计划地转换复制成安全片基。
第四章 移交、捐赠和寄存
第二十条 电影摄制单位应当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下列电影艺术档案,并永久保存,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影片类档案中的标准拷贝或者数字母版;
(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字、图片类档案。
电影摄制单位应当在影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一年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其他影片类档案;经依法审查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影片,电影摄制单位如不再重新报请审查,应当在接到审查决定后一年内向中国电影资料馆移交电影艺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