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为发展电影艺术档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收集、整理、保管、修复电影艺术档案有显著成绩的;
(三)提供电影艺术档案获得显著效益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电影艺术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第二章 档案构成
第八条 电影艺术档案由影片类和文字、图片类组成。
第九条 影片类档案包括:
国产影片、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合作摄制的影片的全新原底标准拷贝或者数字母版,画原底、画翻正、画翻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国际乐效,混录声底、混录光学声底等。
第十条 文字、图片类档案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译制片台本;
(二)完成台本(含字幕表);
(三)对国外发行的国产影片各语种和国内民族语言的翻译本;
(四)导演阐述;
(五)影片审查决定书;
(六)有关部门对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
(七)影片海报、宣传画、工作照、剧照、说明书、特刊;
(八)国产影片在国内外获奖的证件复印件及有关照片;
(九)剧本内容的有关依据和历史考证材料,以及取材或者改编前的原作;
(十)主创人员的创作设想和音乐总谱、歌词;
(十一)场景气氛图,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图,演员定妆照;
(十二)有关摄制决定;
(十三)分场分景表;
(十四)摄制工作日志;
(十五)摄制工作总结;
(十六)主创人员艺术创作总结;
(十七)其他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为故事影片艺术档案构成。其他片种可视工艺和工作程序不同参照执行。
第三章 归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国电影资料馆等电影艺术档案机构,负责依法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