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
(第64号)
《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研究和普及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电影摄制单位和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以及与电影艺术档案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影艺术档案,是指在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标准拷贝、数字母版、影片素材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 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统一管理。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电影艺术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并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摄制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电影艺术档案移交义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复制、修复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六条 电影艺术档案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务,按照国家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评定与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