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会[2010]11号 2010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报告,误导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企业负责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企业编制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在编制年度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