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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的通知
(民办发[20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有关院校、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民族问题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民族问题研究水平,更好地为民族工作服务,在广泛征集选题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已确定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指南。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是国家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由国家民委研究室(民族问题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课题项目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点研究民族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民族理论政策方面需要破解的重大难题。

  三、2010年度课题项目总计58个。具体项目见《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指南》(附件1)。

  四、本年度课题项目只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各有关院校、科研单位的科研部门统一申报。

  五、申请人须符合《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六、项目主要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的申请。目前承担国家民委课题但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

  七、各类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并签订协议,即可获得专项经费资助。本年度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2-5万元。实际资助经费额度以评审结果为准。除必须跨年度课题外,其他项目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八、申报者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的,一律按撤项处理,已发放课题经费的,需全部返还所得资助及利息。

  九、研究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研究的最终成果将实行专家鉴定验收制度。成果鉴定为优秀或信誉良好者,在成果出版和申请新项目方面给予鼓励。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不良信誉记录者,需返还该项目所得资助及利息,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报国家民委研究室,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单位填写《申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10年度课题汇总一览表》(附件2),课题申请人填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课题申请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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