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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民航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局发(1993)116号)


各航空公司: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成本及目前国内航线公布票价费率水平情况,特将国内航线专、包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再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型号飞机的专、包机收费标准,按照客公里费率、座位数,并参考各机型的平均航速计算。调整后的专、包机收费标准附后。
  二、专、包机的计费,分别按该机型每公里费率和每飞行小时费率计算后,取其高者。
  三、包机的收费办法:
  (1)如包机方单程包用飞机,其调用和包机航段的收费标准按包机收费标准的150%收取,其包机航段的回程和调机的回程不再收费。
  (2)如包机单位要求在执行包机期间需作停留,在一小时之内不收留机费。凡超过一小时,从第二小时起,每停留一小时(不足半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按该机型的一小时的包机收费标准的20%作为留机费。不是包机单位的原因需停留一小时以上,不收留机费。
  (3)包机和承运方事先要签订包机合同。如包机方在执行包机的72小时之前提出退包,承运方应收取包机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10%作为退包费;在执行包机的72小时之内、24小时之前提出退包,承运方应收取包机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20%作为退包费;在执行包机的24小时之内提出退包,承运方应收取包机规定的全部费用的50%作为退包费。
  由于承运方原因(不含天气、禁航、民航保障部门),在规定的起飞时间超过二小时不能执行,在第三小时之内执行者,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90%收取;在第四至六小时之内执行者,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80%收取;在第六至第二十四小时之内执行者,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70%收取;超过二十四小时执行,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的50%收取。由于承运方原因取消包机合同,承运方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50%赔偿包机方。
  四、专机的收费方法:
  (1)专机的收费标准(包括调机、调机回程和专机飞行回程)一律按调整后的专、包机收费标准的100%收取。
  (2)专机的留机费收取办法原则上按包机的留机费办法执行,但考虑到专机飞行的特殊性,专机每停留二十四小时,最多按二小时的专、包机收费标准收取。停留二十四小时之内按包机留机费的办法收取,但最多按二小时的专、包机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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