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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八、科目设置和帐务处理
  学院分配飞机驾驶员收取的飞行训练直接费全部在预算外列收列支,收入先在暂存款科目反映,年终前分别转入“专项资金”-“飞行训练费”、“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和“专用基金”-“院校基金”科目的收方。支出在相应的对应科目中反映,并在“专项资金”科目增设“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支出”和“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支出”两个二级科目。
  短训班、改装班按定额提取的小时机型成本,直接转入“专项资金”-“飞行训练费”(有关科目)。提取的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直接转入“专项资金”-“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科目的收方。
  九、飞行学院实行分配飞机驾驶员收费制度以后,民航局除按批准的预算、计划向学院拨付教育事业费(国家财政拨款部分)、基本建设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外,不再拨给飞行训练费。
  收费收入,按规定扣除飞行训练费和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后,其余部分由学院纳入“院校基金”管理,其中,40%为事业发展基金;40%为集体福利基金;20%为奖励基金;并按有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一)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
  (二)弥补飞行训练费不足。
  (三)弥补飞机、发动机购置基金不足。
  (四)改善教学条件和教学设施。
  (五)兴办集体福利设施。
  (六)按国家规定发放奖金。
  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开支。
  十、要加强飞行训练费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在保证飞行安全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提高飞行训练费的使用效果,减少飞行训练平均直接消耗。以保证学院飞行训练费自给有余。坚持按训练计划和消耗定额先算后用,不准无计划或超计划使用,不准擅自提高飞行训练费的开支标准或扩大开支范围。
  十一、要努力提高飞机修理厂的维修能力,争取在一、两年内能够承担所有初教机的全部大修任务和部分零备件生产;努力争取在两、三年内能够承担高教机大修任务和部分零备件生产。以节省外汇和经费开支。
  十二、从一九九三年起,民航局除按批准的预算向学院拨付“教育事业费”(国家财政拨款部分)外,不再向学院拨付飞行训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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