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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函(1993)237号)


民航飞行学院:
  为了适应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加快飞机驾驶员培养,保证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生产的发展,财政部已批准民航飞行学院实行分配飞机驾驶员收取飞机训练直接费,以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逐步发展。随着教学改革和训练机型的更新,飞行学院每年用于飞机训练方面的开支在教育经费支出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为加强这部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飞机训练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国家预算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民航实际情况,民航局制定了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费管理的规定(附后),现发给你院,请按照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九二年起执行,民航局函(1990)1397号通知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        关于民航飞行学院飞行训练管理的规定

  一、飞行训练费计划的编制
  民航飞行学院依据民航局科教司批准的年度教员、学员(养成学员)飞行训练计划和民航局规定的各机型训练小时技术经济定额(定额附后),编制飞行训练费预算,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上报,经民航局核定批准后执行。
  为各航空公司在职飞行人员转机型改装训练和为地方航空公司委托代培飞行学员的训练计划,在预算中单独列报。
  二、飞行训练费的资金来源
  飞行学院分配飞机驾驶员收取的飞行训练直接费,是保证飞行训练任务完成的资金来源。
  三、各机型小时成本定额提取原则。
  学院按各机型年(半年或季)实际飞行训练小时和每小时技术经济定额,提取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飞机、发动机小修理费和燃料消耗费。
  提取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飞机、发动机小修理费和燃料消耗费的小时数,包括毕业学生训练时数;飞机教师教学飞行时数;停飞学生飞行训练时数和留校任教毕业生的飞行训练时数。初教机、直升机、通用机练习器的训练时间按每四小时折算成同机型一个飞行小时提取飞行训练费。高教模拟机和运七模拟机的收费标准和小时成本定额另行规定。
  四、建立飞机、发动机构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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